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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物》

壹、危險物:

一、 爆炸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一) 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 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三) 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有機過氧化物。
二、 著火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一) 易燃固體係指硫化磷、赤磷、賽璐珞類等有易被外來火源所引燃迅速燃燒之固體。
(二) 自燃物質係指黃磷、二亞硫磺酸鈉、鋁粉末、鎂粉末及其他金屬粉末等有自行生熱或自行燃燒之固體或液體。
(三) 禁水性物質係指金屬鉀、金屬鋰、金屬鈉、碳化鈣、磷化鈣及其他之物質,具有與水接觸能放出易燃之氣體。
三、 氧化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一) 氯酸鉀、氯酸鈉及其他之氯酸鹽類。
(二) 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鹽類。
(三) 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之無機過氧化物。
(四) 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之硝酸鹽類。
(五) 亞氯酸鈉及其他之固體亞氯酸鹽類。
(六) 次氯酸鈣及其他之固體次氯酸鹽類。
四、 引火性液體中之下列物質:
(一) 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之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
(二) 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
(三) 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度以上未滿攝氏三十度之物質。
(四) 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六十五度之物質。
五、 可燃性氣體中之下列物質:
(一) 氫。
(二) 乙炔、乙烯。
(三) 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四) 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六、 爆炸性物品:
(一) 火藥:爆發比較緩慢以燃燒作用為主並無顯著爆炸破壞作用之物品,包括:
1. 黑色火藥及其他硝酸鹽類之有煙火藥。
2. 硝化纖維之單基無煙火藥。
3. 硝化纖維與硝化甘油之雙基無煙火藥。
(二) 炸藥:爆發非常迅速隨即發生強烈爆炸破壞作用之物品,包括:
1. 雷汞及疊氮化鉛、史蒂芬酸鉛、重氮基酚等之起爆藥。
2. 硝化甘油及硝酸酯類。
3. 硝酸鹽之炸藥。
4. 過氯酸鹽類及氯酸鹽類之混合炸藥。
5. 三硝基酚、三硝基甲苯等硝基化合物之炸藥。
6. 液氧爆藥及其他液體爆藥。
(三) 爆劑:以硝酸銨等氧化劑為主成分,須置於封閉裝置內以雷管可引爆之混合物,包括:
1. 硝油爆劑類。
2. 漿狀爆劑類。
(四) 引炸物:導火燃燒或爆炸用之物品,包括:
1. 雷管類。
2. 導火索。
3. 導爆索。
(五) 其他具有爆炸性之化工原料:係指原料本身可直接爆炸或經引爆而爆炸者,包括供製造爆炸物用之疊氮化鉛、雷汞、硝化澱粉、硝甲銨基三硝基苯等。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工申訴公告事項                    回到本校首頁                      Updated: 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