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友會

97年5月24日 系友回娘家 合照紀念
97年5月24日 系友回娘家 合照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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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97學年系友會推舉理監事長公文


系友會簡介

  民國74年6月中國醫藥學院醫技系第一屆畢業生誕生,當時僅有畢業系友36位。民國77年之後有鑒於系友人數的增多,已超過一百人,以及為達到聯絡系友感情、促進系友團結,並作為系友與學校、校友會間溝通橋樑為宗旨,初期因人數不多故先成立系友聯誼會,作為系友之間聯繫與溝通之園地,經過x年之運作,鑑於畢業之系友逐漸擴增,於是由系友聯誼會相關之熱心幹部的籌備與聯繫下,經由眾多系友及學校師長協助支持下。於民國86年12月建立系友會章程草案並創立中國醫技系友會,及選舉出相關之理、監事人員。  

系友會沿革

  中國醫技系系友會自民國86年12月21日成立之後,推選出第一屆系友王志鴻為第一屆系友會長,歷經3年的努力奮鬥之後,使得系友會組織更加的團結茁壯,期間聯繫了在許多領域嶄露頭角和表現優異之系友們的力量,凝聚了系友們的情感與互相扶持之動力,使中國醫技系系友們漸受到各界重視與肯定,值得高興的是有多位傑出的系友陸續返校服務,為系上貢獻所學。第一屆系友會三年的任期於民國89年12月屆滿並順利交棒。在民國89年12月推選出第三屆系友張志昇為第二屆系友會長,繼續為推動系友會會務而努力。

系友會章程

  中國醫藥學院醫事技術學系系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醫藥學院醫事技術學系系友會」,簡稱「中國醫技系友會」,英文名稱 China Medical College Medical Technologist Classmates Association 。

 第二條 中國醫技系友會(以下稱本會)以聯絡系友感情、促進系友團結,並作為系友與學校、校友會間溝通橋樑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永久會址設於中國醫藥學院醫技系辦公室。

 第四條 本會為方便聯絡,得由當任理事長另設總聯絡處,並可依實際推動業務需要設各區聯絡處或國外聯絡處。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建立系友聯絡資訊,定期更新系友動態。
   二、 定期舉辦活動促進系友間感情交流。
   三、 主動支持傑出系友參與公會、學會,並積極推薦爭取相關職務。
   四、 促進系友間學術研究與臨床技術交流。
   五、 蒐集國內外就業與進修資訊,提供系友參考。
   六、 協助學校學弟妹就業、深造輔導或其他需要協助事宜。
   七、 積極參與校友會活動,並作為校友會與系友間聯絡溝通的橋樑。
   八、 其他有關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三種:

  一、 正式會員:凡中國醫藥學院醫技系畢業系友,均為正式會員。
   二、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醫界相關人士或曾就讀本系之人士,經理事會通過者。
   三、 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本會因會員人數超過六百人以上,為方便會議召開先依屆別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每屆四人,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與罷免理、監事。
   三、 議決會費、業務會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與團體之解散。
   七、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就正式會員中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監事每畢業屆別合計不得超過四名。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十九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

 第二十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與團體解散。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三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正式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五百元。 2. 贊助會員比照正式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五百元。 3. 其他捐款或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