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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文化部105年「青年文化園丁隊--臺灣青年至東南亞交流合作補助」

消息來源:課外活動組 2016-03-07 13:27:27

一、 緣起:
東南亞地區經濟快速崛起,各領域青年人才正逐漸嶄露頭角,外語流利、國際接軌能力強,為鼓勵我國青年藝文工作者與東南亞社區及藝術家交流,並將臺灣經驗帶入東協文化網絡,爰推辦本計畫,期培育我國青年團隊擔任跨文化交流的耕耘園丁,運用本部補助及計畫實作指導資源,青年團體得以走出路徑,深入東南亞國家之社區,以社造概念與草根社區或校園連結互動,播散臺灣文化創意種籽,藉以提升國際視野及跨文化交流的能力,進而橋接兩地文化及社區營造之能量。
二、 本計畫經費依據:文化部補助藝文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
三、 交流地區:新加坡、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汶萊、緬甸、寮國、柬埔寨。
四、 交流期程: 團隊在1地應至少停留14日,至多不逾60日,可為跨國計畫。
五、 徵選對象:
(一) 國內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大專校院、民間團體。
(二) 團隊成員至少3人,年齡介於20至35歲。
(三) 計畫主持人須具備至少3年文化相關工作經驗,例如辦理專業文化活動,並提供作品清冊、影音紀錄、書面報告、照片、海報、媒體報導等實績證明。
(四) 團隊成員至少要有1名精通英語或交流地區語言,並能負責相關翻譯、英文寫作與簡報、國際傳播、溝通協調、涉外事務等工作項目。
六、 補助團隊數:正取5隊、備取2隊,擇優補助。
七、 計畫型態:以我國社造經驗為核心,東南亞社區為基地,創造與當地民眾或藝術團體共同藝文創作、對話之場景,計畫型態可包含影像製作、音樂、舞蹈、戲劇、戶外表演、工藝、社造、裝置藝術、文學與朗讀、漫畫、文創設計、田野調查、古蹟修復與保存及其他等項目。
八、 補助項目: 依據「文化部補助藝文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包括與計畫直接相關且具我國國籍人士之機票、食宿、交通、場租、器材及材料運輸、保險、文宣、翻譯費、簽證及其他經本部核定之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經常性人事、硬體建築、設備及器材等費用。
九、 補助額度:每1案以新臺幣150萬元為上限。
十、 成果發表:
(一) 視團隊申請交流天數,至少須辦理1場公開活動與一場成果發表會(必須在國外辦理),包括但不限於講座、工作坊、公共藝術裝置、展演等,計畫須敘明所洽妥當地合作機構、規劃國外公開活動之內容及預期效益。
(二) 為擴大本計畫效益,團隊應規劃行銷與傳播,包括但不限於透過社群網站、新聞稿、結合在地非營利組織行銷通路資源、回國舉行發表會等。
(三) 團隊至東南亞國家交流時,得配合本部「東南亞事務諮詢委員會」當地委員情況安排訪談、心得交流或合作計畫,做成文字或影音紀錄,納入結案報告。
十一、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表件請參考「補助藝文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處理。
(一) 申請表(計畫內容需註明交流國家(城市)、停留天數等資訊、交流項目,並須附計畫英文摘要說明。)
(二) 團隊隊員學經歷介紹、身分證明文件、專業證照等
(三)載明合作單位名稱及雙方交流合作活動之辦理方式(包括場次)及時間與地點
(四)經費收支預估表
 (五) 預期效益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十二、 徵件時間: 自公告日起至105年3月24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親送本部(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7樓文化部文化交流司亞太科),親送者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採郵寄以郵戳為憑。申請文件不全、不符規定、或屆期未送達者,不予受理。
十三、 評選方式:
(一) 本部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 初審:由評審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
(三) 複審:符合資格者得經本部通知時間地點向評審委員會簡報說明,簡報得部分以英語進行。
(四) 評審結果由本部公告並函知獲補助者。
十四、撥款及核銷: 依據本部「補助藝文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辦理
十五、權利與義務:依本部「補助藝文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及補助契約辦理。
十六、 注意事項:
(一) 原則每人補助臺灣至東南亞地區經濟艙來回機票1次,如計畫涉跨國或因簽證停留天數等原因,致逾此限者,請另檢附說明。
(二) 東南亞各國文化背景複雜,各國治安、政經狀況及民俗風情差異極大。獲補助單位應掌握前往交流國家之社會背景,注意自身安全並避免前往危險區域。
(三) 獲補助者須與本部簽訂契約書,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棄權,其資格由備取單位遞補,不得異議。
(四) 獲補助者不得在未經本部同意之情況下逕行變更計畫內容、計畫主持人員,如因特殊事由中途停辦者須向本部報核。
(五) 以同一或類似之計畫申請並獲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已提出者,本部將不予受理。
(六) 獲補助者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除依本要點、補助契約規定辦理外,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七) 獲補助者應保證交付本部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補助者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獲補助者應負賠償責任。
(八) 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補助契約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3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九) 獲補助金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 獲補助者在東南亞地區之交流計畫結束返國後1個月內,向本部繳交至少2千字佐以圖照之交流活動心得報告連同支出憑證送本部辦理核銷結案。
(十一) 申請表件及其他事宜均依據「文化部補助藝文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辦理。請自行下載運用
http://law.moc.gov.tw/la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783&KeyWordHL=&StyleType=1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文化部交流司游筑鈞小姐(02-8512-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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