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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保法修正三讀的說明(二)

有關公保法修正三讀的說明(二)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014.01.15
序言:本法案內容,絕非任一立委或任一團體所能完全左右,均係立院各黨團角力、各單位團體遊說之總結果,除非熟知過程內幕,否則不必臆測修正的目的,或怪罪、歸功於任一政黨或個別立委。我們會持續關心滾動修正空間。歡迎你提供意見。
修法重點解說:
增列年金給付的選擇
並因被保險人的不同,在退休總所得不高於本俸一定百分比以上時,得發給養老年金,每一年資給付率0.75~1.3%平均俸額(最後十年平均保額--你的本薪而非全薪)但先由私校先適用(遺屬年金也是),因私校之替代率均很低,所以退休者都給1.3%(退職15年以上或資遣者之養老給付則領0.75%)。公教則須等退撫法律修正後,才開放選擇年金。給付率乘以年資乘以後十年平均保額即是每月年金
領年金有年齡年資的條件
未達到條件而想退休時,可選擇一次給付或減額年金(先退但打折領)或展期年金(先退但後領),55歲且30年,60歲且20年,65歲且15年。
費率
7-15%,如須調整則需有三項條件之一。個人與雇主分攤比則維持在35:65不予變動(私校為32.5%)
增加繳費及採計年資
取消三十年以後不繳費的舊規定,但有繳費就多給付,最多由採計30年到35年,一次給付由36個月增為42個月(但有優存者仍為36個月)年金採計為最高35年。
生育給付
將公教生育補助移列到本保險,名稱為生育給付,並對所有被保險人於發生生育事實時,均發給兩個月保額,附帶決議:勞保未來修正時,也要修正為兩個月保額。
增加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第一種是在職死亡給付的年金化,第二種是已領養老年金後不久過世,而家有遺族者,遺族的定義條件可自行查法條。前者金額等同養老年金,後者是養老年金的一半。
請求期
配合行政程序法去年五月的修正,將五年修正為十年。私校之追溯,因信守立院98.06.12之決議,追溯到私校退撫之實施日99.01.01),該日以後退休之私校教職員均得領1.33%年金,未領取養老給付者,自合於年金請領之日起領取,或半年內退回一次給付改領年金。
 
其它明日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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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李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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