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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章程

20091217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中國醫藥大學教師會,英文名稱為Teachers'Association of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增進教師之聯誼,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本質及保障教師權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會教師專業自主與尊嚴,保障會員合法權益。
二、舉辦教師聯誼活動。
三、爭取會員福利與進修活動。
四、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五、派出代表參加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擬定本會與會員自律公約。
七、研究現行教育政策及法規,並提出建議。
八、促進與友會或其他團體之交流。
九、其他有關本會教師權益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之資格為擔任本校專任教師且參加私立學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退撫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不具上述資格之本校專任老師及退休老師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榮譽會員,行政同仁得申請加入為本會贊助會員。
榮譽會員或未繳納會費者除本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外,其權利與義務與本會其他會員相同。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國家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監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及監事名額中應有各系(系所合一)及通識教育中心至少一名,其人選由各系、通識教育中心推選之。若各系所推選之代表尚有缺額,應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補足。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但代表各系之理監事出缺時,應由各系自行推選補足。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會依本會之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得成立各種委員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與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與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本會參加相關組織之代表。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同仁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數人、顧問數人(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開會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柒佰元整。
三、會員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會辦事規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