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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保法施行細則 應屬逾越法律授權」、「全教總吳忠泰副理事長正在努力的事」, 敬請各位老師參考。

有關「公保法施行細則 應屬逾越法律授權」、「忠泰老師正在努力的事」, 敬請各位老師參考。 例一: 某師曾在公機關服務8年,轉至私校服務18年,合計公保26年,在 60歲想申請退休,依公保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歲」符合領養老年金,但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卻逾越母法,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訂加保年資,限被保險人於私立學校依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年資」,將使某師公保年資剩18年,必須等到65歲23年,才能符合請領養老年金。 例二: 某師曾在私立醫大服務23年,轉至衛服部服務3年,公保合計26年,但60歲想退休時卻因不在私校退休,致使其資格不符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根本無從享有其長期在私校奉獻應有之年金。 綜合而言,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二款均有逾越母法之處(尤其是第一款),造成新的障礙,阻礙人力交流,加上公勞保年資銜接僅限於15年以下(母法49條),良法美意七折八扣,民怨必然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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