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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要求保障私校教職員權益之回應說明
教育部網站公告: http://www.edu.tw/news1/detail.aspx?Node=1088&Page=27153&wid=6635a4e8-f0de-4957-aa3e-c3b15c6e6ead&Index=1 有關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反應私校教職員權益應加強保障一事,教育部人事處處長張秋元表示,教育部對私校教職員權益的照顧一向非常重視,相信大多數學校也都會依照規定辦理,對於全教總所反應的,有學校自訂相關規定,強制講師55歲、助理教授60歲及副教授60歲退休部分,與私校退撫條例相關規定不合,業經本部(技職司)於104年3月函請學校廢止。另有學校於教師到職後3個月始辦理公教人員保險加保作業,影響教師權益等其他個案,將會再洽學校了解處理;至於制度的規範部分,政府近期將立法對教師待遇做更週延合理的保障,對於違反規定的學校訂定有效的處罰機制。 基於維護私立學校教師基本生活保障之目的,並賦予私立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及發展需要自訂加給支給基準之彈性,行政院104年2月25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就私立學校教師待遇規範如下: 一、本薪(年功薪):草案第7、8條及第10條規定教師之薪級、起敘及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應與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一致。 二、晉級:草案第12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晉級,其考核年度及晉級方式應比照公立學校方式辦理。 三、加給:草案第17條規定,加給得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訂定支給數額,並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 四、獎金:草案第20條規定,考量私立學校財務自主性,賦予學校依財務狀況及發展需要自訂獎金發給之規範。 茲考量私立學校之財務自主,其人事費由學校自籌收入支應,與公立學校人事費全然由政府預算編列不同,且私立學校主要經費來源係學生學雜費收入,惟現行學雜費收取標準非由學校自訂,在開源困難之情形下,如強制規範私立學校教師待遇與公校一致,恐造成私立學校財務狀況惡化,影響學校經營並侵害學生受教權,爰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係規定私立學校教師基本生活給與之本薪(年功薪)及晉級應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至其他給予及獎金部分則賦予學校視財務狀況自主之彈性,希冀達成教師待遇、學生受教權及學校經營三方權益之衡平。 另本次行政院函送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第23及24條並增訂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與公立學校一致待遇規範之私立學校,主管機關得按次處以罰鍰10萬元至50萬元,相較於以往僅能以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扣減私校全部(部分)獎補助或減、停招生名額處理,將更能保障私校教師權益。相關附件: 沒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