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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實習分發辦法】

【學生臨床見、實習規則】 【中醫實習作業流程】 【見實習醫院暨名額】 【 實習護照 下載】
 
見、實習-分發辦法
 

中華民國90年9月6日第26次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6月21日9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94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94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97學年度第5次課程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100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由各班自行組成之見、實習分發小組依規定執行。

第二條 分發次序
(一)成績計算方式:
 各必修科目成績乘以各科學分數後加總併採其平均值(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依
 其平均分數之高低排定分發先後次序(平均分數若相同,以抽籤決定)。
(二)成績採計年度:
 三年級暑假中醫見習選修:以一年級上學期至三年級上學期
 四年級西醫見習:以一年級上學期至三年級上學期
 五年級中醫實習:以一年級上學期至三年級下學期

第三條 分發流程
(一)由中醫學院見實習課程委員會議核後,通知系辦可分發之醫院與收教名額,依此辦理分發。
(二)分發時必須依照各人之名次先後公開唱名,各人依照次序上台,在所欲前往之醫院名稱下填上學號,並在各醫院所屬之名冊上
  簽上姓名及學號,直至各醫院額滿為止。
(三)填寫分發志願完成並簽名之後,不得任意互換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四條 欠修學分者,不得修習
(一)三年級暑假中醫臨床見習
(二)四年級西醫見習
(三)五年級中醫實習

第五條 本辦法經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上網日期:90/09/10
更新日期:100/12/1
[網頁文字若有誤植,依會議紀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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