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大學感染性廢棄物清除處理注意事項
環安室
一、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定義: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所規定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研究單位、生物科技機構及其他事業機構於醫療、檢驗、研究或製造過程中產生下列之廢棄物:
1.廢棄之感染性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指醫學、病理學實驗室廢棄之培養物,研究單位、工業實驗室感染性培養品、菌株、生物品製造過程產生之廢棄物或其他廢棄之活性疫苗、培養皿或相關器具。
2.病理學廢棄物:指手術或驗屍取出之組織、器官、殘肢等。
3.血液廢棄物: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清、血漿及其他血液組成分等。
4.廢棄之尖銳器具: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或用於醫護行為而廢棄之尖銳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
5.受污染之動物屍體、殘肢、用具:指於研究生物製品製造、藥品實驗等過程接觸感染性物質,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因病死亡之動物屍體、殘肢或用具等。
6.手術或驗屍廢棄物:指使用醫療、驗屍或實驗行為而廢棄之具有感染性之衣物、紗布、覆蓋物、導尿管、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等。
7.實驗室廢棄物:指於醫學、病理學、藥學、商業、工業、農業、檢疫或其他研究實驗室中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抹片、蓋玻片、手套、實驗衣、口罩等。
8.透析廢棄物: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具感染性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口罩、實驗衣等。
9.隔離廢棄物:指罹患傳染性疾病須隔離之病人或動物之血液、排泄物、分泌物或其污染之廢棄物。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目前,本校所產生之實驗動物屍體,由動物中心統一貯存後,交由簽約廠商處理。
**各單位所產生之試劑、溶劑空瓶,不屬於感染性廢棄物之範圍,勿與感染性廢棄物一併處理。
二、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在各系所之貯存方式: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第十一條: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左列事業廢棄物應以紅色可燃容器密封貯存,並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其於常溫下貯存者,以一日為限,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者,以七日為限。
手術房、產房、檢驗室、病理室、解剖室、實驗室所產生之廢檢體、廢標本、人體、動物殘肢、器官或組織等。
傳染性病房或隔離病房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
廢透析用具、廢血液或廢血液製品。
其他曾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可燃性事業廢棄物。
其他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三、(五)規定屬可燃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二、左列事業廢棄物應以不易穿透之黃色容器密封貯存,並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
廢棄之針頭、刀片、縫合針等器械,及玻璃材質之注射器、培養皿、試管、試玻片。
其他曾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不可燃性事業廢棄物。
其他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三、(五)規定屬不可燃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貯存時間、溫度及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應標示於容器明顯處。
第一項第二款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採焚化法處理者,得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貯存。但貯存容器應以不易穿透材質為限。
**各系所請洽事務組領取上述規定之紅色、黃色貯存容器,並加以標示。
三、集中清運方式:
各系所應於每週總務處事務組指定時間,指派人員將所產生之感染性廢棄物集中至總務處事務組所指定之地點,以利廠商定點定時清運。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相關資料查詢網站:http://www.epa.gov.tw/pubsec/
。
(二)參考資料:
1.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
2.台中市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
3.事業廢棄物清理宣導手冊(環保署)。
4.醫療廢棄物管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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